23歲的陳小姐去年準備入住新居時,發現報警系統無法使用,門窗也無法正常關閉,9月26日,她向小區物業管理處提出了投訴。物業管理處接投訴后即派員對其門窗和報警系統進行檢查、試驗,確定維修事宜。經物業公司聯系,門窗制造廠商上門維修。2個月后,陳小姐的委托代理人會同物業及門窗制造廠商共同簽署了一份備忘錄,確認報修之門窗已修復。6天后,室內報警系統經維修后也交陳小姐正常使用,然而矛盾并未就此解決。
今年9月,陳小姐將小區物業告上法庭。她在訴狀中稱自己的新居早在去年5月就已裝修完畢,但由于報警系統、門窗故障,加之物業管理混亂,無法提供正常維修服務,致使自己遲了半年才搬入新居,要求物業公司賠償損失4.2萬元。
[案例提示]
物業管理處要想勝訴,就要證明陳小姐陳述事實不實,而此時最重要的就是那些處理業主投訴及維修記錄的書面材料。由此,我們也可以看到物業檔案資料管理規范的重要性了。
[案例分析]
物業管理公司也充分的書面證據證實,陳小姐在去年9月26日前從未向物業報修過,此后物業在接報后,即與生產廠家聯系進行修理,維修合格后有陳小姐書面簽字材料為證,物業公司已盡到了義務,對方訴請并無依據,計算方法也無法可依。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所提供的證據均反映了在陳小姐向物業提出報修后,物業公司履行了其維修、服務義務,主觀上并不存在過錯或不作為。此外,陳小姐賠償標的的計算方法也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她的訴訟請求法院難以支持。
篇2:物管案例:業主以新居有瑕疵狀告物業要求索賠
23歲的陳小姐去年準備入住新居時,發現報警系統無法使用,門窗也無法正常關閉,9月26日,她向小區物業管理處提出了投訴。物業管理處接投訴后即派員對其門窗和報警系統進行檢查、試驗,確定維修事宜。經物業公司聯系,門窗制造廠商上門維修。2個月后,陳小姐的委托代理人會同物業及門窗制造廠商共同簽署了一份備忘錄,確認報修之門窗已修復。6天后,室內報警系統經維修后也交陳小姐正常使用,然而矛盾并未就此解決。
今年9月,陳小姐將小區物業告上法庭。她在訴狀中稱自己的新居早在去年5月就已裝修完畢,但由于報警系統、門窗故障,加之物業管理混亂,無法提供正常維修服務,致使自己遲了半年才搬入新居,要求物業公司賠償損失4.2萬元。
[案例提示]
物業管理處要想勝訴,就要證明陳小姐陳述事實不實,而此時最重要的就是那些處理業主投訴及維修記錄的書面材料。由此,我們也可以看到物業檔案資料管理規范的重要性了。
[案例分析]
物業管理公司也充分的書面證據證實,陳小姐在去年9月26日前從未向物業報修過,此后物業在接報后,即與生產廠家聯系進行修理,維修合格后有陳小姐書面簽字材料為證,物業公司已盡到了義務,對方訴請并無依據,計算方法也無法可依。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所提供的證據均反映了在陳小姐向物業提出報修后,物業公司履行了其維修、服務義務,主觀上并不存在過錯或不作為。此外,陳小姐賠償標的的計算方法也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她的訴訟請求法院難以支持。
篇3:集團公司經濟損失索賠制度
> 集團有限公司經濟損失索賠制度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公司財產神圣不可侵犯,任何由于人為失職原因造成的經濟損失,必須進行索賠。為挽回公司損失,明確賠償責任,規范索賠流程,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對于相關責任人主觀已經努力、由于不可抗力(戰爭、地震、洪水、暴風雨、雪災等)造成的損失不在本制度索賠之列。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各部門、子(分)公司。
第二章索賠種類
第四條索賠范圍包括以下幾類:
1、資金流失類:包括攜款潛逃、貨款丟失、超期借款、違反現金交易原則造成的呆死帳等;
2、產品質量事故損失:由于生產、技術、或其他原因導致產品質量不合格或報廢造成的損失;
3、在建工程:由于建筑工程管理失職引起的返工、工期延誤、嚴重質量事故等造成的損失;
5、機械設備:由于維修保養不善、違章操作造成的設備維修費用增加、提前報廢等造成的損失;
5、其他類損失。
第三章責任劃分
第五條發生經濟損失后,執行部門可逐級向當事人、當事人直接管理者、分管副總、總經理索賠。
第六條索賠對象:
(一)損失金額在200元(含)以下的,對當事人全額索賠;
(二)損失金額在200元以上的,需連帶索賠直接主管;
(三)損失金額在1000元以上的,需連帶索賠分管副總;
(四)損失金額在2000元以上的,需連帶索賠總經理;
(五)重大損失責任的索賠,由集團公司總經辦召集相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另行研究決定。
第七條對管理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除執行經濟索賠外,同時按照相關制度進行行政處罰。
第四章索賠執行
第八條索賠權限
(一)總經辦、技品部、審計部等部門為集團索賠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發生的損失進行索賠;財務部負責執行索賠決定;
(二)集團其他部門在各自管理范圍內可做出索賠建議,由總經辦進行后續處理;
(三)各部門、子(分)公司對所屬員工索賠必須經總經理(第一責任人)審核、通過后方可執行。
第九條索賠執行
1、歸口總經辦門在各自權限范圍內對損失金額進行調查、評估、測算。
2、執行部門按照損失金額下發處理決定或填寫索賠通知單通知當事人;
3、財務部按照處理決定或索賠通知單落實索賠執行,索賠時可根據金額大小一次性或分月從當事人工資中扣除;
4、當事人對處理結果有異議,可在接到處理決定或索賠通知單后三天內以書面形式申請復議,對于超過期限仍未復議者,視同放棄復議權,財務部按照原處理結果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十條本制度為集團公司基本制度,經集團公司核準后生效,與法律沖突之處依法律為準。
第十一條本制度解釋權、監督執行權歸總經辦。
附:索賠單規范格式
索賠單
索賠項目
索賠理由
索賠金額核算
原因分析及責任劃分
相關責任人承擔損失金額
被索賠方簽字確認
被索賠方復議
執行部門回復
執行結果
執行人簽字:執行部門主管簽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