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小區物業停車管理辦法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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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區物業停車管理辦法

  為適應小區車輛日益增多,車管難度和停車矛盾日趨加劇的新情況,切實維護交通秩序,規范機動車停放行為和保護全體業主的的合法權益,制定如下管理辦法:

  一、小區車位管理范圍

  (一)本小區地下室機動車車位,根據開發商繪制車位分布圖,使用權歸業主個人所有,由物業公司管理。

  (二)地面車位由業委會規劃劃定,包含后期建設新增的車位,接受城管等相關部門的監管。

  (三)本小區內部及外部商鋪門前人行道停車位屬小區管理范圍的所有車位,其使用權和收益權均為全體業主所有,停車位收入歸業主管理委員會、由所屬社區監管。所有收入均用于小區停車位管理的開支、設施設備的維修、綠化環境的改觀等。

  二、車位登記制度

  (一)業主地下車位登記資格

  地下車庫車位登記根據使用權證登記,需業主提交以下4項資料:

  (1)房屋產權證明或房屋轉讓合同;

  (2)戶主身份證;

  (3)車位合同及轉讓協議;

  (4)行駛證,非本人行駛證說明原因;

  (二)業主地面車位登記資格

  地面車位屬小區全體業主所有,由于小區地面車位緊張,每套住宅或商鋪的業主憑房產證可以登記一個地面車位停車資格。需提交以下3項資料:

  (1)房屋產權證明或房屋轉讓合同;

  (2)戶主身份證;

  (3)行駛證,非本人行駛證說明原因;

  (三)租戶地面車位登記辦法

  租賃住宅的租戶,在小區公共空間方面享有和小區業主同等的使用權,小區住宅或商鋪出租方業主不停放車輛前提下,每套住宅(含商鋪)的租戶可登記一個地面車位停車資格。

  1、需滿足以下條件:

  (1)房屋或商鋪出租方業主沒有地面停車需求。

  (2)得到出租方業主的授權。

  2、登記車輛需提交以下五項資料:

  (1)房屋租賃合同或商鋪租賃合同;

  (2)出租方業主身份證;

  (3)租賃方身份證;

  (4)行駛證,限本人,非租賃方說明原因;

  (5)戶主授權書(可在租賃合同內體現),或業主陪同辦理

  3、若發現未授權私自假冒登記的,遭業主方投訴,立即取消停車資格,并根據停車記錄,按照外來車輛停放標準重新清算停車管理費。

  (四)地下車位出租的登記辦法

  出租地下車位的業主不再享有地面車位停車權利。地下車位租賃方登記停車資格,需提供以下資料:

  (1)房屋產權證明或房屋轉讓合同;

  (2)戶主身份證;

  (3)車位合同及轉讓協議;

  (4)租賃方行駛證,非本人行駛證說明原因;

  (5)租賃協議或相關說明,或業主陪同辦理。

  (五)地下車位“AB”車登記辦法

  由于車位緊張,考慮到部分家庭有2輛車,且只有1個地下車位的,因地面車位為全體業主所有,綜合考慮小區業主權益,此類業主可登記一輛享有地面車位停車資格。

  AB車登記,2輛車中1輛可停放在地下車庫自有車位,另外1輛地面有空余車位情況下可停放在地面,通過道閘車牌識別系統識別。

  AB車登記的業主提交以下資料:

  (1)房屋產權證明或房屋轉讓合同;

  (2)戶主身份證;

  (3)車位合同及轉讓協議;

  (4)A車行駛證,必須為本人行駛證;

  (5)B車行駛證;

  (6)B車車主與業主關系證明,包括戶口本、婚姻登記證等,僅限親屬關系。

  B車車主必須滿足,非小區其他業主,若發現為小區其他業主車輛或外來車輛,立即取消停車資格。

  三、地面車位管理辦法

  (一)地面車位管理制度

  1、嚴禁貨車、大客車進入小區,運送裝修材料,搬運家具的貨車經許可方能進入。外來車輛進入小區需停放在安保人員指定的臨時停車位(執行任務的警、消、救、環、殯等特種車輛除外);

  2、訪客車輛原則上禁止進入小區內停放。特殊情況下車輛需進入小區臨時停放,按相關規定收取費用;

  3、車輛駛入小區后須減速行駛,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以確保行人和車輛安全,車輛應整齊駛入指定停放位置;

  4、嚴禁車輛堵塞消防通道、進出車路口,不得超越車位或跨位停車,對于小區內不按規定停車妨礙業主進出、占壓草坪、停泊主干道、轉彎口或侵占他人車位者,物業公司將采取相應措施,后果由車主自負;

  5、對于違章停放的車輛,物業管理處有權清理,清理費用由車主承擔。對于不聽勸告造成交通堵塞者,物業管理處有權對當事人進行處罰;

  6、車輛在小區內禁鳴喇叭,盡量不使用對響聲過于敏感的電子報警器,以確保小區環境安靜;

  7、凡裝有易燃、易爆、劇毒品或污染性物品的車輛嚴禁進入小區;

  8、當小區車位已滿時,管理人員有權拒絕車輛的進入。外來車輛不得在小區內過夜;

  9、小區內地面車位不得私自轉讓,一經發現取消車位使用權;

  10、小區內地面停車位只用于停放七座內機動車輛。

  (二)地面車位計費方法

  1、小區內外業主車輛收費標準:

停車時間 收費標準 備注
0-72小時 6元/天, 登記后車牌識別
72小時及以上 20元/天,至月底重新計費 登記后車牌識別
免費時間 15分鐘  

  說明(1)以當日12點到次日12點為一個結算日。在結算日內,第一次出去收費,其余進出有車位的情況下,不限次數,免費進出。

  2、小區內地面訪客車輛收費標準:

停車時間 收費標準 備注
當日9:00-當日17:00 5元/小時,封頂30元 進小區登記
當日17:00-次日9:00 10元/小時,封頂60元 進小區登記
免費時間 15分鐘  

  3、小區外地面臨時車輛收費標準:

停車時間 收費標準 備注
當日9:00-當日17:00 5元/小時,封頂30元  
當日17:00-次日9:00 8元/小時,封頂60元  
商鋪停車券 停車券5元/張,每張抵扣1小時 主要針對無牌照車輛
免費時間 15分鐘  
備注:每天16:00-次日8點禁止臨時車進入

  (三)地面車位違規情況處理

  1、地面違規停放車輛定義:

  (1)小區內外地面,跟車進入停車區域,未被系統或保安登記的車輛;

  (2)小區內外地面沒有停在劃線車位的車輛;

  (3)小區內外地面停車超出車位線并影響其他車輛停放或影響人員通行的車輛。

  (4)小區內外地面不準守單向行駛規定,逆向行駛或逆向停放的車輛;

  (5)其他違規車輛。

  2、地面違規車輛處理辦法如下:

  (1)對未登記車輛,經保安勸阻后及時改正的免除處罰,保安未發現的車輛需主動處理。未及時處理的車輛,出小區道閘時,需查詢監控,并按80元/天繳納停車管理費。

  (2)停在未劃線區域的車輛,一經發現,按30元/次收取停車管理費。保安撥打114通知后1小時內未移走車輛的,或聯系不上車主的,按照60元/天繳納停車管理費。若造成綠化或其財物他損失的照價賠償。

  (3)超出車位線并影響其他車輛停放或影響人員通行的車輛,一經發現,按30元/次收取停車管理費。保安撥打114通知后1小時內未移走車輛的,或聯系不上車主的,業主車輛按照40元/天繳納停車管理費。外來車輛按照60元/天繳納停車管理費。若造成綠化或其財物他損失的照價賠償。

  (4)小區內外單行區域逆向行駛或逆向停放的車輛,按照20元/次繳納停車管理費。發現一次,取消一周停車資格。

  3、其他情況說明

  若有其他需求需臨時停放的車輛,需主動找保安報備情況,后期發生計費可以減免。

  四、地下車位管理辦法

  (一)地下車位管理制度

  (1)地下車庫車輛需嚴格按照車位停放,不按車位停放車輛一律按照違規車輛處理;

  (2)其他車輛因為搬運物品等需要進入地下車庫的,主動找保安報備,并放置由物業統一印制停車牌,要求車主在前檔留好聯系電話,搬運物品車輛只能停放在單元入口附近保安指定的位置,并打開雙跳警示燈。臨時停放時間不超過1小時,物品搬完后先挪車,然后回家處理。

  (二)地下車位計費方法

  地下車位按月繳納車位管理費,2019年起每個車位管理費為80元/月,后期若發生變動,按業委會公示費用為準。

  (三)地下車位違規情況處理

  1、地下違規停放車輛定義:

  任何未經允許不按車位停放的任何車輛均按違規車輛處理;

  2、地下違規車輛處理辦法如下:

  違規車輛按照60元/次繳納車位管理費,保安撥打114通知后1小時內未移走車輛的,或聯系不上車主的,超過0:00的按照60元/天額外繳納停車管理費。

  五、地下車位“AB”車管理辦法

  (一)“AB”車定義

  AB車,即地下車庫擁有車位的業主,地下車庫車位A車不停放時,B車可以進入地下車庫停放。車位管理費方面只需根據車位數量按月正常繳納地下車庫車位管理費即可。A車停在地下車庫自有車位時,B車平時可停放在小區地面車位。

  有2個地下車位的業主,也只能登記一輛享有地面車位停車資格。有2套房產的業主可以登記2個地面車位停車資格。

  (二)AB車管理相關規定

  1、第一輛車進入小區后15分鐘不進入地下車庫的按地面車位計費。

  2、為限制地面停車數量,AB車業主在地面停車位只能停放一輛車。即第二輛車進小區后超15分鐘不進入地下車庫的,按20元/天收取停車管理費費。

  3、A車出地下車庫后,B車可以進入地下車庫;同時A車超15分鐘不出小區的,按地面車位收費。若由于擁堵原因15分鐘無法出小區的,可通過保安提供證明后減免。

  六、其他相關規定

  (一)貨車及搬家車管理

  1、大貨車、集裝箱車、拖拉機、工程車等大型車輛不得過入小區。如確有施工需要,需得到物業公司及業主委員會同意方可進入;

  2、 送貨、提貨及搬家車輛進入小區內,須提前與物業公司聯系,并在指定區域停放,裝卸完畢應立即駛出小區;

  3、貨車在載貨、卸貨時,駕駛員不得離開車輛,載貨、卸貨完畢后須立即駛離小區;

  4、業主搬家時的貴重、大件物品及貨運車輛帶貨出門時,必須經物業公司得到確認后方可出行。

  (二)出租車管理

  1、非本小區業主空載出租車不得進入小區,載人或載貨出租車經物業公司同意后方可進入并不得長時間在小區滯留、更不得在小區內停車攬客,停留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

  2、進入小區的出租車應遵守本小區的各項規章制度,否則,造成一系列后果均由其車主承擔;

  3、出租車原則上不得進入小區,如遇老、弱、病等特殊情況,需經安保人員同意并進行登記后才能進入。

  (三)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及三輪摩托車(含殘摩)管理

  1、外來載人或空載摩托車一律不允許進入小區;

  2、住戶的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應放入指定地點,不得隨意存放;

  3、嚴禁業主私拉電線用于電動車充電,應在物業指定地點充電。

  (四)物品搬出/入管理

  1、業主若將物品搬出小區,需提前到門衛處辦理手續,填寫《物品出入放行條》,由門衛簽署確認后予以放行;

  2、業主搬運物品時,請勿將物品堆放于過道上,以免影響他人;

  3、搬運物品的車輛嚴禁停于消防通道上;

  4、搬運過程中,必須小心愛護公共財產設施,防止磕碰損壞,否則照價賠償;

  5、搬運過程中,應注意保持環境衛生,不大聲喧嘩,以免影響小區的整潔和其他業主的正常生活;

  6、為配合轄區民警和社區的工作,對人口進行有效控制,居住區業主搬出/入的登記內容可供轄區警、社區在必要時參考。

篇2:天津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2015)

  天津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20**)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20**年第16號

  《天津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已于20**年4月10日經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5月2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長 黃興國

  20**年4月20日

  天津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規范停車秩序,提升停車服務水平,保障城市道路安全暢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經營和管理活動以及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經營、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臨時停車場。公共停車場是指主要供社會車輛停放的場所;專用停車場是指主要供本單位、本居住區車輛或者危險化學品運輸等專用車輛停放的場所;臨時停車場是指利用閑置空地臨時停車的場所。

  本辦法所稱道路停車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施劃,并規定一定使用時間,占用道路停放機動車輛的場所。

  第四條 機動車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的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確保交通安全暢通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機動車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監督檢查。

  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公安交管、市場監管、市容園林、國土房管、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機動車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區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實施屬地管理,履行下列具體職責:

 ?。ㄒ唬└鶕餐\噲鰧I規劃組織建設公共停車場;

 ?。ǘ┙M織道路停車泊位和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臨時停車場經營權招標或者拍賣;

 ?。ㄈ┐_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停車泊位是否收費,以及道路停車泊位和機動車停車場的收費區域類別;

 ?。ㄋ模┱莆毡拘姓^域內對社會開放的機動車停車場情況,制定并落實專用停車場和有停車條件的單位向社會開放的鼓勵措施與辦法;

 ?。ㄎ澹┽槍Ρ拘姓^域內停車問題突出的區域,研究制定專項方案并組織實施;

 ?。┒酱俦緟^縣相關管理部門加強機動車停車管理。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區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做好本轄區內的機動車停車管理工作。

  第七條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鼓勵有專用停車場和停車條件的單位向社會開放停車場地。

  鼓勵和推廣應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機動車停車場。

  第八條 公共停車場的設置應當符合公共停車場專業規劃。

  公共停車場專業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進行編制,并根據本市發展的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公共停車場專業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區縣人民政府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區縣人民政府定期將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報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公共停車場建設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公共停車場專業規劃確定的停車場用地,其土地供應方式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條 公共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的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機動車停車場的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

  新建的公共建筑、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筑等,應當按照機動車停車場的建設標準規范配建停車場。不按照標準或者不符合相關設計規范配建停車場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審批。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筑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機動車停車場的建設標準規范及時改建或者擴建。

  與主體工程同步配建、改建或者擴建的機動車停車場,應當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修建地下停車場應當兼顧人民防空的需要。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結合本市機動車發展情況,及時編制或者修訂本市機動車停車場建設的相關規范和標準。

  第十一條 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筑等,確因場地等條件所限,難以配建、增建機動車停車場、停車泊位的,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所缺停車泊位的數量情況繳納停車場易地建設費。建設單位不繳納停車場易地建設費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所缺每一停車泊位需繳納的停車場易地建設費,由市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核定全市統一的標準,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配合。

  停車場易地建設費由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取,上繳區縣財政,專項用于公共停車場的建設。

  第十二條 在城市道路范圍內,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征求市容園林、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后可以施劃道路停車泊位,并規定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時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施劃的道路停車泊位應當向社會公開,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時間應當明示。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施劃道路停車泊位應當嚴格實行總量控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容園林、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道路停車泊位狀況每年評估一次,根據城市發展狀況,適時增減道路停車泊位,并向社會公開。

  施劃道路停車泊位應當符合國家和我市的相關規定、技術要求和標準。

  第十三條 增加施劃道路停車泊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容園林、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區縣人民政府舉行聽證或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臨時撤除道路停車泊位:

 ?。ㄒ唬┯鲇芯o急情況或者道路交通狀況發生變化,道路停車已經影響車輛正常通行的;

 ?。ǘ┏鞘谢A設施建設或者其他公益項目建設需要臨時撤除的。

  道路停車泊位經營者應當服從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臨時撤除道路停車泊位的決定。

  第十五條 已建成的機動車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施劃或者撤除道路停車泊位,不得在停車泊位內設置障礙阻止停車。

  第十六條 居住區規劃用于停放機動車的停車泊位、停車庫,應當滿足本居住區內業主的停車需求,不得閑置。

  公共建筑、商業街區配建的公共停車場應當全天向社會開放。

  第十七條 本市建立統一的機動車智能停車管理系統,對停車泊位進行編號,對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信息實行動態管理,并實時公布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的分布位置、使用狀況、泊位數量等情況。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機動車智能停車管理系統,建設區域停車引導設施,并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

  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向社會開放并收費的,應當將配建的停車引導系統接入所在區域停車引導設施,但專用停車場向社會開放的除外。

  第十八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客流量較大的機場、車站、港口、商業街區、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劃定客運出租汽車候客??繀^域,向全行業開放,供客運出租汽車免費??亢蚩?。在有條件的道路上劃定客運出租汽車臨時??奎c。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客運出租汽車在候客??繀^域內???,不得向??康目瓦\出租汽車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 道路停車泊位和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臨時停車場應當通過經營權招標或者拍賣確定經營者。招標或者拍賣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收入全額上繳區縣財政,專項用于公共停車場的建設、道路停車泊位占用道路的日常維護和修繕、停車智能化建設,不得挪作他用,并定期向社會公開。

  其他單位和個人投資的公共停車場、臨時停車場,可以由投資者經營,也可以通過委托、租賃、招標等形式確定經營者。

  第二十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與道路停車泊位和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臨時停車場的經營者簽訂協議。協議應當包括雙方權利義務、期限、終止協議的情形等內容。

  道路停車泊位和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臨時停車場的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縣人民政府終止協議:

 ?。ㄒ唬┒啻伟l生服務質量糾紛,影響惡劣的;

 ?。ǘ┪窗丛兄Z標準提供服務的;

 ?。ㄈ┪窗雌谧泐~繳納經營權招標或者拍賣費用的;

 ?。ㄋ模┥米赞D租轉包、掛靠經營的;

 ?。ㄎ澹嵤┻`法行為,拒不改正的;

 ?。┚懿慌浜系缆吩O施維護及掘路修復施工的;

 ?。ㄆ撸╇p方約定的其他可以終止協議的行為;

 ?。ò耍┓?、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對社會開放的機動車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的經營者應當自開放、停止開放之日起15日內,將機動車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的地理位置、泊位數量等情況,書面報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對社會開放的機動車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應當符合《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5768-1999)、《停車庫(場)安全管理系統技術要求》(GA/T761-20**)國家標準。

  有條件的公共停車場應當依據《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JGJ50-20**)為殘疾人設置專用停車位。

  第二十三條 對社會開放的機動車停車場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际召M標準和監督電話;

 ?。ǘ┲贫ㄍ7跑囕v、安全防范、消防等管理制度;

 ?。ㄈ┡渲猛陚涞恼彰?、計時收費設備,保證停車設施正常運行;

 ?。ㄋ模┲笓]車輛有序進出和停放;

 ?。ㄎ澹┌凑帐邪l展改革部門核準的價格收費,使用專用發票;

 ?。┕ぷ魅藛T佩戴服務牌證;

 ?。ㄆ撸┎坏迷跈C動車停車場內從事影響車輛安全停放的經營活動;

 ?。ò耍┻_到環境衛生質量標準,管理亭周邊不得亂堆亂放,保證干凈整潔,并應當配合環衛清掃和園林養護作業。

  道路停車泊位的經營者應當遵守前款第(一)、(五)、(六)、(七)、(八)項規定。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對社會開放的機動車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墓芾砣藛T指揮,在指定停車泊位停車,關閉電路,做好駐車制動,鎖好車門;

 ?。ǘ┎坏脫p壞停車設施、設備;

 ?。ㄈ┎坏醚b載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ㄋ模┌匆幎ɡU納停車費用;

 ?。ㄎ澹┎坏迷趫鏊鶅任鼰?、使用明火、試車、亂扔垃圾。

  對社會開放的機動車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工作人員未按規定的標準收費、未佩戴服務牌證、不使用專用發票的,停放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可以拒付停車費。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應當區別不同區域、不同停車時間,并按照中心城區停車收費高于邊緣城區停車收費、同一區域道路停車泊位收費高于機動車停車場停車收費的原則,確定停車收費標準。停車收費標準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研究制定。

  第二十六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ㄒ唬┥米允﹦澔虺烦缆吠\嚥次换蛘咴诘缆吠\嚥次粌仍O置障礙阻止停車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一泊位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ǘ┚幼^規劃用于停放機動車的停車泊位、停車庫閑置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對每一閑置泊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

 ?。ㄈ┕步ㄖ?、商業街區配建的公共停車場未全天向社會開放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ㄋ模ι鐣_放的機動車停車場不符合《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停車庫(場)安全管理系統技術要求》國家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ㄎ澹ι鐣_放的機動車停車場的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缆吠\嚥次坏慕洜I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六)、(七)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ㄆ撸ι鐣_放的機動車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的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將有關情況書面報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時向社會公布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罰款。

 ?。ò耍┧阶栽诘缆飞显O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阻礙機動車停放和通行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迅速恢復交通,并可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已建成的機動車停車場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機動車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實施管理的相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2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年1月14日公布的《天津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2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5號)同時廢止。

篇3:沈陽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2011)

  沈陽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20**)

  沈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20號

  《沈陽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業經20**年11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陳海波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沈陽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動車停車場的管理,規范車輛停放,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內機動車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的規劃、建設、經營、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運、貨運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內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

  公共停車場是指根據規劃獨立建設、為公共建筑配套建設以及通過臨時占地等方式設置的機動車停放場所。

  專用停車場是指供本單位、本居民住宅區機動車停放的場所。

  道路停車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劃設置的機動車停車泊位。

  第四條 市公安機關是停車場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組織實施。

  發展改革、規劃、城鄉建設、城建、工商、稅務、物價、質監和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停車場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智能化停車場建設標準,組織停車引導系統等公共停車信息系統的建設,應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車場。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項目,納入本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和投資計劃。

  第二章 停車場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公共停車場建設應當遵循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的原則,充分利用地下空間和立體空間建設停車場。公共停車場建設應當合理配置并與城市交通體系建設相銜接。

  規劃和建設公共停車場時,應當適應電動汽車等新能源汽車普及和推廣的需要,建設或者預留充電等相關設施。

  第八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道路交通專項規劃和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會同發展改革、公安、城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和建設項目停車設施配建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停車場專項規劃,編制公共停車場近期建設規劃及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停車場專項規劃確定的停車場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不得改變用途。

  第九條 停車場的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停車場的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

  停車場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制定。

  第十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查公共停車場和大(中)型建筑配建、增建停車場的規劃設計方案時,應當征得公安機關同意。

  第十一條 建設停車場應當根據需要配套建設照明、通訊、排水、通風、消防、技術防范等設施,并按照停車場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的規定,設置完善的標志、標線及交通安全設施。

  建設停車場,應當為殘疾人自用車停放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二條 停車場建設項目竣工后,市公安機關應當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工程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新建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區和商業街(區)、大(中)型建筑應當按照停車場的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配套建設停車場。配套建設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停車場建設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保證工程質量。

  對于建筑規模超過2萬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項目及超過5萬平方米的居住類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進行建筑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的專項研究,確定停車配建要求。

  第十四條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國家和本市停車場的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配套建設停車場的,應當在改建、擴建時按照規劃同時補建:

 ?。ㄒ唬┗疖囌?、機場以及公共交通與自用車輛換乘的樞紐站;

 ?。ǘw育(場)館、影(?。┰?、圖書館、醫院、學校、會展場所、旅游景點、商務辦公樓以及對外承辦行政事務的辦公場所;

 ?。ㄈ┙ㄖ娣e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場、旅館、餐飲、娛樂等經營性場所。

  停車場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補建的,應當擇地另建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補救,停車泊位的數量不得低于配建標準。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規劃確定的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挪作他用或者擅自停止使用,不得擅自改變規劃確定的公共停車泊位、專用停車泊位的數量。

  建筑物改變功能的,已配建停車場不得挪作他用;停車場達不到改變功能后標準的,應當按照標準配建。

  第十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

  第三章 公共停車場管理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應當通過經營權招標、拍賣的方式確定經營者,所得收入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八條 公共停車場向社會公眾提供有償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稅務、物價等手續,并在辦理后10日內,向公安機關備案。

  向公安機關備案內容包括:停車場名稱、土地使用權證明、交通組織圖則、停車場平面圖、開放泊位數量、開放服務時間、收費方式和標準、服務和投訴電話等。

  公共停車場經營者變更登記事項或者歇業的,應當按照規定向工商、稅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自變更、歇業之日起10日內向社會公告,并向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公共停車場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贫ㄜ囕v停放、安全保衛、消防等管理制度;

 ?。ǘ┰谕\噲龀鋈肟诘娘@著位置設置統一的停車場標志,標明停車泊位數量、收費標準和監督電話;

 ?。ㄈ┰谕\噲鲲@著位置公示管理制度、營業執照和收費許可證、收費標準;

 ?。ㄋ模┍3滞\噲鰞冉煌酥竞蜆司€的清晰、準確、醒目、完好,按照規范配置監控、照明、消防等設施,保證其正常運行;

 ?。ㄎ澹┡溆邢鄳墓ぷ魅藛T,引導車輛進出和停放,維護停車秩序。

  第四章 專用停車場管理

  第二十條 專用停車場在滿足本單位、本居民住宅區停車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向社會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向社會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的,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遵守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居民住宅區內屬于業主共有的停車場,經業主大會決定,可以向社會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

  第二十一條 居民住宅區的停車場不能滿足停車需求時,經業主大會決定,在不影響道路安全和暢通、不占用綠地以及消防通道的情況下,可以在住宅區內公共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置停車泊位;仍不能滿足停車需求的,由公安機關會同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在居民住宅區周邊支路及小街(巷)施劃停車泊位,其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二條 專用停車場應當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指揮車輛有序進出和停放,維護停車秩序,做好停車場防火、防盜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三條 居民住宅區內的專用停車場按照物業管理的規定進行管理。對社會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的,應當執行價格管理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公示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收費依據以及監督電話等。

  第五章 道路停車泊位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施劃設置道路停車泊位。

  施劃設置道路停車泊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挥绊懶腥?、車輛的通行;

 ?。ǘ┓蠀^域道路停車總量控制要求;

 ?。ㄈ┡c區域停放車輛供求狀況、車輛通行條件和道路承載能力相適應。

  第二十五條 下列區域不得施劃設置道路停車泊位:

 ?。ㄒ唬┓?、法規規定禁止臨時停車的地點;

 ?。ǘ┦袇^主干道和城市快速路;

 ?。ㄈ┮呀ǔ赡軌蛱峁┏渥阃\嚥次坏墓餐\噲龇瞻霃蕉倜變?;

 ?。ㄋ模┫劳ǖ?、盲人專用通道;

 ?。ㄎ澹┢渌灰耸﹦澰O置的路段。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對道路停車泊位予以撤銷:

 ?。ㄒ唬┑缆方煌顩r發生變化,道路停車已影響車輛正常通行的;

 ?。ǘ┑缆分苓叺墓餐\噲鲆呀浤軌驖M足停車需求的;

 ?。ㄈ┮虺鞘谢A設施建設或者其他公共項目建設需要的;

 ?。ㄋ模┢渌枰蜂N的情形。

  道路停車泊位撤銷后,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恢復道路通行,設置相應的道路交通設施。

  第二十七條 市公安機關定期對城市道路施劃設置停車泊位路段的交通狀況進行評估,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周邊停車需求情況,對道路停車泊位進行及時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道路停車泊位可以采用招標、拍賣的方式確定經營者,由公安機關與經營者簽訂道路停車泊位有償使用合同,并依法辦理工商、稅務、物價等手續,經營者繳納的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費納入非稅收入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用于道路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具體由公安機關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道路停車泊位停車費收取標準,應當根據區域及地段繁華程度,按照同一區域地上停車高于地下停車、路內停車高于路外停車價格的原則,采取按時或者按次方式計收。采取計時收費的,可以實行累進計費的方法。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將道路停車泊位的數量、設置地點、使用時間、停車種類、收費標準、投訴電話等事項向社會公布。

  取得道路停車泊位經營權的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管理規范和制度,實行規范化管理,提高服務水平。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設置停車場或者擅自施劃、撤銷停車泊位;不得阻礙或者設置障礙影響停車泊位的使用。

  第三十二條 超高、超寬、超長的車輛不得使用道路停車泊位;裝載易燃、易爆、易污染、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車輛不得使用道路停車泊位;軍車、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在道路停車泊位臨時停放,免收費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未配建停車場、配建停車場達不到標準,或者未按照規定補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補建;逾期不補建或者確實無法補建的,應當按照規劃配建標準所需停車場建設工程造價征收停車場建設補償費,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將規劃確定的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或者擅自改變規劃確定的公共停車泊位、專用停車泊位數量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的停車泊位數量,每個泊位處1000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擅自設立停車場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撤除,逾期未撤除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擅自施劃或者撤銷停車泊位,阻礙或者設置障礙影響停車泊位使用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按照泊位數量,每個泊位處200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公安、規劃、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新民市、遼中縣、法庫縣、康平縣機動車停車場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渡蜿柺型\噲龉芾磙k法》(沈政令〔20**〕第5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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