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學校食堂職工違紀違規懲處條例

1137

  學校食堂職工違紀違規懲處條例

  為加強規范化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嚴格規章制度,形成制度管人,提高員工的行為規范、服務規范,避免事故發生,特制訂本條例。

  1、員工與就餐者打架、吵架、視情節處罰50元以上;

  2、工作中不按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處罰100元以上;

  3、班組不按中心規定私自采購原材料,不報請保管員驗收,按所購物品等價處罰;發生后果的,責任自負,另外所購物品雙倍以上處罰;

  4、保管人員(含代班)不嚴格把關驗收,按所購進劣質原材料等價賠償,造成后果的,按雙倍貨款以上處罰;

  5、員工不按規定穿戴工作衣帽,第一次處罰10元,第二次加罰班組負責人50元,第三次責令當事人離開工作崗位;

  6、班組之間打架吵架的,處罰主要責任方200元以上,次要責任方100元以上,當事人處罰50元以上;造成一方或雙方人身傷害的按責任承擔相關經濟賠償。

  7、病假憑校醫院、醫院證明請假,病假一天扣獎金20%,五天扣全月獎金,期終(年終)獎按實際出勤全勤月數記發。

  8、事假要有書面申請,三天內(不含三天)由膳食科主管領導審批批準,三天以上由飲服中心主管領導批準,七天以上報人事處審批,事假一天扣月獎金1/3,三天扣全月獎金。從第四天起按人事處有關規定扣發工資。期終(年終)獎按實際出勤月數記發。

  9、曠工一天扣全月獎和一天工資,曠工兩天以上報總務處、人事處加重處理,并與年終各項獎金掛鉤。

  10、遲到、早退一次5分鐘以上,15分鐘以內扣10元,上班未經領導同意,擅離崗位15分鐘以上影響工作扣20元,二次扣50元,以此類推。

  11、雖有假期,未經領導同意擅自休假影響工作扣罰10元(特殊情況除外),但需事后書面補做說明情況。

  12、未經餐廳經理同意,冰庫(箱)存放私人食物,物品歸公,責任人罰款10元。

  13、挪用公物、公款,一次罰款100—500元,書面檢查。

  14、未經請假批準,無故不參加學習或會議,罰款5元。

  15、不服從領導安排,無理取鬧者,罰款50—100元。

  16、與同志鬧不團結,謾罵他人,謾罵領導,罰款50—100元。

  17、在校內打架、罰款50—100元;在餐廳內賭博者扣餐廳當月獎金200。

  18、食堂職工就餐,由指定專人掌勺,搞特殊化在窗口飯菜盆中亂吃者,一次罰款20元以上,并扣除餐廳負責人獎金的10%。

  19、在窗口服務時,凡有意多打或少打磁卡者,以一罰十,臨時工立即辭退。

  20、工作失職,損壞炊餐具,限期折價賠償。

  21、人為造成食物變質,且繼續使用者,責任人罰款50—500元。

  22、餐廳發生安全責任事故,造成一定后果影響責任人視情節輕重罰款100—500元,負責人罰款200—500元。

  23、組織紀律性差,打人罵人,惹是生非,制造矛盾,正式職工予以待崗處理,臨時工予以辭退。

  24、觸犯國家法律,受到治安拘留者一律作待崗處理,情節嚴重者,予以開除。

  25、待崗期間,按時上下班,不分配具體工作,自己學習新本領,自找崗位。

  26、未盡事宜,由校本部飲服中心討論決定處罰,重大問題報中心集體研究決定。

篇2:分公司員工違紀違規處分規定

  ***廣電視網絡分公司員工違紀違規處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管理,規范員工行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保障分公司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分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與分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

  第三條

  處理員工違紀違規行為,應當堅持以人為本,關愛員工,和“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做到寬嚴相濟。

  第四條

  處理員工違紀違規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國家法律法規和分公司規章制度為準繩,堅持紀律規定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處分的種類與適用規則

  第五條

  處分的種類從輕到重依次分為五檔:

  (一)警告;

  (二)記過;

  (三)降職(降級);

  (四)留用察看;

  (五)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條

  處分期間:

  處分期間指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至處分期滿之日止,分別為:

  (一)警告,三個月;

  (二)記過,六個月;

  (三)降職(降級),十二個月;

  (四)留用察看,不少于十二個月,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降職(降級),降職是指有職務的人員降低職務等級;降級是指無職務人員降低績效工資(獎金)檔次。

  第八條

  違紀違規行為應追究領導責任的,比照對直接責任人的處分降低一檔處理。

  領導責任是指領導人員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應承擔的責任。

  第九條

  受到處分的員工在處分期間不得被評選為先進或優秀,不得列為后備干部,不得晉升職務,不得提高職位等級和崗位工資檔次,當年年度績效考核不得評為優秀。

  受警告處分的,在處分期內,績效工資按80%發放,處分期結束后恢復原待遇。

  受記過處分的,在處分期內,績效工資按60%發放,處分期結束后恢復原待遇。

  受降職降級處分的,績效工資按40%發放。薪酬待遇均按降職(降級)后的職級對應發放。

  受留用察看處分的,由分公司重新安排工作,不發放績效工資(獎金),薪酬待遇按確定的職級對應發放。

  違紀違規取得的經濟及其它利益,應予追繳。

  因違紀違規解除勞動合同的,分公司不得再通過任何方式錄用。

  第十條

  員工在處分期間因重大立功行為受到政府部門或分公司表彰的,分公司可直接做出提前解除處分決定。

  第十一條

  一人犯有本規定中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處分的違紀違規行為,按其違紀違規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同一違紀違規行為觸犯本規定中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的,按處分較重的條款處理。

  處分期間,沒有悔改表現且又發生違紀違規行為并構成其它處分的,按較高處分的上一檔處分予以處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違紀違規問題的;

  (二)主動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的違紀違規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上交違紀違規所得或者賠償損失的;

  (四)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五)被調查期間有其它立功表現的。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在共同違紀違規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拒不退還違紀違規所得或者拒絕賠償損失的;

  (三)強迫、唆使他人違紀違規的;

  (四)偽造、銷毀、隱匿、轉移證據材料的;

  (五)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六)包庇同案人員或者打擊報復檢舉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

  (七)有其它干擾、妨礙分公司調查行為的。

  第十四條

  從輕、從重處理,是指在本規定中對違紀行為應處理的幅度以內,給予較輕或者較重的處理。減輕、加重處理,是指在本規定中對違紀行為應處理幅度以外,給予減輕或者加重一檔處理。

  本規定所規定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適用于第十二條從輕或減輕處理。

  第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違紀違規情節主要是指違紀造成的損失、影響和危害程度;違紀違規人員動機、責任大小、認錯態度、挽回損失和退回違紀違規所得等行為和事實。

  本規定對違紀違規情節分為較輕、較重、嚴重三個層次。

  第三章違紀違規行為及適用的處分

  第一節

  違反生產經營管理秩序行為及適用的處分

  第十六條

  違反分公司議事規則或決策規定,個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拒不執行、擅自改變上級決定和工作部署,給分公司造成損失,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在工程項目、技術升級改造的立項、設計、施工、驗收、決算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一)虛列、虛報項目,轉移資金的;

  (二)在工程立項階段,未嚴格執行審批程序,擅自批準立項,或違反規定擅自變動立項方案的;

  (三)在工程設計階段,違反審批程序,擅自將勘察設計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的;或未經審核擅自批準工程設計,或違反規定擅自變動設計方案的;

  (四)在工程施工階段,沒有施工圖紙擅自同意施工,或者違反程序,擅自修改已批準的設計方案、圖紙進行施工的;

  (五)不按技術規范和要求施工,造成工程隱患,導致事故發生的;

  (六)在施工、驗收工作中,未嚴格進行質量管理、監督和檢查,或不嚴格進行工程驗收、資產交接,造成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

  (七)違反項目預決算管理規定,工作失職,導致分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

  (八)不按政策、規定履行職責,采取不正當手段,影響工程預、決算的;

  (九)其它違反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八條

  在招投標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或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一)應公開招標的項目未經批準擅自決定不公開招標;或采取化整為零,假借緊急采購等方式規避招標;或以甲方指定等名義規避招投標審批程序的;或違反規定,未經授權或批準擅自開展招投標工作的;

  (二)越權干預招投標活動,直接指定承包商、供應商、代理商的;

  (三)在開標之前,向他人透露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它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或者違反國家及公司相關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

  (四)參與招投標的人員與投標商串通、舞弊、操縱干涉招標結果,損害公司利益的;

  (五)招標文件中,故意列入歧視性、傾向性條款,影響招標工作公平、公正的;

  (六)同意、授權、指使或者默認中標單位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七)其它違反國家法律和公司招投標工作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九條

  在物資采購、管理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一)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購進假冒偽劣物資以及其它不符合行業規定標準的物資;或者購入物資的價格明顯高于當地市場同類產品價格的;

  (二)發現購進的物資質量不符合規定標準或要求,不及時匯報采取措施,造成經濟損失的;

  (三)虛報計劃、不按計劃采購、超計劃采購,或者在倉儲管理工作中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物資嚴重積壓、浪費、變質、失效的;

  (四)弄虛作假,辦理虛假出、入庫手續的;

  (五)違反有關規定擅自決定購買物資的,或內外勾結,以權謀私,指定購買物資的;

  (六)工作不負責任,未能及時處理好供貨、接貨等到貨前工作,致使物資損失、損壞等,給分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七)違反物資發放規定,錯發物資造成安全隱患或經濟損失的;

  (八)其它違反物資采購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條

  違反分公司合同管理規章制度,在簽訂、執行合同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一)違反分公司合同管理規定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受到國家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的;

  (二)未按規定審核對方資信情況,簽訂有重大缺陷或無效合同,給分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或對對方變更、解除合同的正式函件未及時作出答復,給分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四)未簽訂合同即支付預付款,給分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五)未經授權或批準,擅自超越權限簽訂合同,給分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六)發現對方違約,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糾正、制止違約行為,追究對方違約責任,給分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七)工作不負責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被對方追究違約責任,給分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或合同糾紛發生后,隱瞞不報或不及時采取措施,給分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八)提供虛假資料;或者出具有關法律文本未經審核;或者丟失、毀損合同文本及相關文件,給分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九)其它違反合同管理規章制度應予追究責任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在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一)違反分公司生產經營管理規定或服務規范,工作、服務態度惡劣,損害分公司形象的;

  (二)違規操作、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造成網絡、交通、消防等安全責任事故的;

  (三)工作不負責任,致使分公司財產被貪污、侵占、盜竊、詐騙、丟失、損壞、浪費等,給分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四)違反國家和分公司生產安全工作規定,不履行生產安全工作職責,或在組織生產經營活動時,缺乏周密策劃和布置,對可能發生的問題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造成重大事故隱患或安全責任事故的;

  (五)違反誠信經營原則或分公司經營管理規定,損害業務合作伙伴利益,使分公司信譽受到損害,影響正常合作關系,給市場發展帶來不利影響的。

  第二十二條

  在生產經營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勞動合同:

  (一)私自篡改、銷毀BOSS、EAS等系統數據資料的;

  (二)惡意、蓄意破壞分公司廣電網絡設施,危害廣電網絡安全的;

  (三)其它嚴重違反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在報表(報告)編制、數據統計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一)錯報統計資料,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拒報、虛報、瞞報或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三)領導人員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強令、授意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

  (四)對拒絕、抵制篡改統計資料或者拒絕、抵制編造虛假數據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的;

  (五)其它違反統計工作法律、法規和分公司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違反分公司印章管理規定,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五條

  違反分公司保密規定,泄露分公司秘密和商業秘密,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節

  違反財經紀律和分公司財務制度的行為及適用的處分

  第二十六條

  在會計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或私設會計賬簿的;

  (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會計資料的;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它會計資料的;

  (三)授意、指使、強令財務部門、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它會計資料的;

  (四)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

  (五)拒絕內外部審計機構等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向監督管理部門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情況的;

  (六)其它違反會計工作法規和分公司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在財務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一)違反分公司賬戶管理規定,開立銀行賬戶的,或者公款私存的;

  (二)擅自對外投資、融資、擔保、捐贈的;

  (三)轉移、截留公司收入,私設“小金庫”的;

  (四)隱瞞資產不入賬,造成賬外資產的;

  (五)挪用分公司資金歸自己或其它單位、個人使用,或者擅自委托其它機構理財的;

  (六)不按照有關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處置分公司資產的;

  (七)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或者擅自提高開支標準,或者分公司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支出項目的;

  (八)虛報冒領,騙取分公司資金的;

  (九)其它違反國家和分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的行為。

  第三節

  違反分公司勞動紀律、人事紀律的行為及適用的處分

  第二十八條

  違反勞動紀律和工作紀律,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一)經常遲到、早退、無故曠工,經教育不改的;

  (二)利用分公司的設備、材料以及其它條件辦理個人事務,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調度和管理,影響生產或工作的;

  (四)在生產或工作崗位吵架、打架斗毆,酗酒鬧事,聚眾賭博,影響生產或工作正常進行的;

  (五)對客戶有吃、拿、卡、要情節的;

  (六)違反服務規范,被公眾媒體或地方行風監督部門曝光并查實的;

  (七)聚眾怠工、造謠生事、暴力威脅、無理阻擾影響分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的。

  第二十九條

  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5天及以上,或一個自然年度內累計曠工15天及以上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條

  在用人方面,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一)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和程序的;

  (二)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敷衍塞責,隱瞞、歪曲事實真相的;

  (三)在選拔任用干部過程中,利用職權對他人打擊報復的;

  (四)采取請客送禮、謊報業績的違規手段,為本人或他人謀取職務的。

  第三十一條

  在分公司員工招聘錄用、崗位調動、考試考核、收入分配、獎勵處罰、職稱評定、人才評選、退休審批、社保管理、復轉軍人接收安置等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或者弄虛作假、營私舞弊,情節較輕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二條

  其它違反勞動紀律、人事紀律等方面的行為,視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節

  違反廉潔從業規定和員工職業道德守則的行為及適用的處分

  第三十三條

  利用職務或工作之便,謀取私利、損害分公司利益,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一)將分公司經濟往來中的折扣費、中介費、傭金、禮金,以及因分公司行為受到有關部門和單位獎勵的財物等據為己有或者私分的;

  (二)其它利用職務或工作之便謀取私利以及損害分公司利益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不良作風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一)用公款支付與履行工作職責無關的餐飲、娛樂活動費用的;

  (二)從事有悖社會公德活動的。

  第三十五條

  其它違反廉潔從業規定和員工職業道德守則的行為,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節

  其它違反國家和公司規定的行為及適用的處分

  第三十六條

  對控告人、檢舉人、申訴人、批評人以及監督管理人員進行打擊報復,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超計劃生育的員工,一律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員工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一律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被人民法院宣判構成犯罪免予刑事處罰或判處管制、拘役的,視情節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其它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制度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章對違紀違規行為處分的權限及程序

  第四十條

  對員工發生違紀違規行為的處分,按人事管理權限,由人力資源部門或有關部門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報總經理辦公會研究確定。

  重大的員工違紀違規問題報送上級有關部門。

  第四十一條

  對違紀違規人員的調查處理,應當執行下列程序:

  (一)根據管理權限,由有關部門對需要調查處理的事項進行初步核實;

  (二)經初步核實,認為存在違紀違規事實,按照規定應給予處分的,辦理立案手續;

  (三)對被調查人員違紀違規事實做進一步調查,包括收集、查證有關證據材料,并形成案件調查報告;

  (四)將調查認定的違紀違規事實告知被調查人,并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五)將處分意見報請總經理辦公會審議,作出是否處分的決定;處分決定通過時間為處分生效時間;

  (六)將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送達有關部門和受處分人,并在一定范圍內宣布;

  (七)調查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一個月,特殊情況經領導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八)將處分決定等有關材料存入受處分人人事檔案。

  第四十二條

  員工發生違紀違規行為,需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事先通知分公司工會。

  第五章申訴與監督

  第四十三條

  在對違紀違規員工下達處分決定后,被處分員工如對處分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書面處分決定后10工作日內,由本人向分公司人力資源部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十四條

  分公司在接到員工申訴后30個工作日內,向申訴員工作出書面答復。申訴員工如對答復內容不服的,可向市公司主管部門提出申訴,由市公司主管部門進行復核。在市公司主管部門未作出改變原處分的決定之前,仍然按照原處分決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對處分決定或被解除勞動關系持有異議,或者對復議決定有異議的,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在規定時限內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未涉及的違紀違規行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照本規定給予處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受到處分的員工是黨員,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由相關黨組織給予相應處理。違紀違規員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八條

  勞務派遣職工違紀違規參照本規定執行,由分公司通報勞務公司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本規定由分公司人力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篇3:學校食堂職工違紀違規懲處條例

  學校食堂職工違紀違規懲處條例

  為加強規范化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嚴格規章制度,形成制度管人,提高員工的行為規范、服務規范,避免事故發生,特制訂本條例。

  1、員工與就餐者打架、吵架、視情節處罰50元以上;

  2、工作中不按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處罰100元以上;

  3、班組不按中心規定私自采購原材料,不報請保管員驗收,按所購物品等價處罰;發生后果的,責任自負,另外所購物品雙倍以上處罰;

  4、保管人員(含代班)不嚴格把關驗收,按所購進劣質原材料等價賠償,造成后果的,按雙倍貨款以上處罰;

  5、員工不按規定穿戴工作衣帽,第一次處罰10元,第二次加罰班組負責人50元,第三次責令當事人離開工作崗位;

  6、班組之間打架吵架的,處罰主要責任方200元以上,次要責任方100元以上,當事人處罰50元以上;造成一方或雙方人身傷害的按責任承擔相關經濟賠償。

  7、病假憑校醫院、醫院證明請假,病假一天扣獎金20%,五天扣全月獎金,期終(年終)獎按實際出勤全勤月數記發。

  8、事假要有書面申請,三天內(不含三天)由膳食科主管領導審批批準,三天以上由飲服中心主管領導批準,七天以上報人事處審批,事假一天扣月獎金1/3,三天扣全月獎金。從第四天起按人事處有關規定扣發工資。期終(年終)獎按實際出勤月數記發。

  9、曠工一天扣全月獎和一天工資,曠工兩天以上報總務處、人事處加重處理,并與年終各項獎金掛鉤。

  10、遲到、早退一次5分鐘以上,15分鐘以內扣10元,上班未經領導同意,擅離崗位15分鐘以上影響工作扣20元,二次扣50元,以此類推。

  11、雖有假期,未經領導同意擅自休假影響工作扣罰10元(特殊情況除外),但需事后書面補做說明情況。

  12、未經餐廳經理同意,冰庫(箱)存放私人食物,物品歸公,責任人罰款10元。

  13、挪用公物、公款,一次罰款100—500元,書面檢查。

  14、未經請假批準,無故不參加學習或會議,罰款5元。

  15、不服從領導安排,無理取鬧者,罰款50—100元。

  16、與同志鬧不團結,謾罵他人,謾罵領導,罰款50—100元。

  17、在校內打架、罰款50—100元;在餐廳內賭博者扣餐廳當月獎金200。

  18、食堂職工就餐,由指定專人掌勺,搞特殊化在窗口飯菜盆中亂吃者,一次罰款20元以上,并扣除餐廳負責人獎金的10%。

  19、在窗口服務時,凡有意多打或少打磁卡者,以一罰十,臨時工立即辭退。

  20、工作失職,損壞炊餐具,限期折價賠償。

  21、人為造成食物變質,且繼續使用者,責任人罰款50—500元。

  22、餐廳發生安全責任事故,造成一定后果影響責任人視情節輕重罰款100—500元,負責人罰款200—500元。

  23、組織紀律性差,打人罵人,惹是生非,制造矛盾,正式職工予以待崗處理,臨時工予以辭退。

  24、觸犯國家法律,受到治安拘留者一律作待崗處理,情節嚴重者,予以開除。

  25、待崗期間,按時上下班,不分配具體工作,自己學習新本領,自找崗位。

  26、未盡事宜,由校本部飲服中心討論決定處罰,重大問題報中心集體研究決定。

相關文章

青青青国产在线观看免费|全球无码一区二区三区|老司机日日摸夜夜摸人人澡|天天影视婬荡婬香尤物|亚洲综合在线另类色区奇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