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高校教工住宅區業主委員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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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教工住宅區業主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條 本委員會宗旨是:以規范化操作和科學、民主、合法的管理手段,協助物業管理服務中心開展物業管理工作,代表業主整體利益,維護業主公共權益,協調學校、物業管理服務中心和業主三者的關系,逐步對HN師范大學教工住宅區實行規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共同創造整潔、優美、安全、舒適、文明的居住環境。

  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委員應當由業主擔任。本會是業主大會的常設機構,對業主大會負責。本會接受省市住宅主管部門和HN師范大學的領導,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政策規定。

  第二章 組織及職責

  第三條 本會由各學校有關部門、業主代表推薦候選人,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業主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省市住宅管理部門、學校和業主大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本會暫設委員二十名,其中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執行秘書一名,本會會長、副會長在全體委員會中選舉產生。本會執行秘書為專職(協助物業刊物的出版),其他人員均為兼職。

  第五條 本會權利

  1、 按照有關規定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

  2、 與HN師范大學有關職能部門(包括物業管理服務中心)一起參與物業管理費收取標準調整的討論并決定;

  3、 檢查、監督物業管理服務中心的物業管理工作;

  4、 負責協調學校、中心和業主三者之間的關系;

  5、 修訂業主公約、本會章程。

  第六條 本會義務

  1、 籌備業主大會并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2、 執行HN師范大學有關規定和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3、 貫徹執行并督促業主遵守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政策和中心制定的物業管理規定,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協助中心收取合理的費用,并按規定處理業主或使用人違反業主公約的行為;

  4、 保障物業各項管理目標的實現;

  5、 執行政府部門對物業管理提出的有關指令、要求和規定;

  6、 本會做出的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不得違反業主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業主公共利益,不得故意刁難物業管理中心。

  第七條 本會召集業主大會可采取會議或書面征求意見等形式。

  第三章 會 議

  第八條 本會會議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員提議或 會長、副會長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第九條 本會會議的召開應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本會會議由會長召集、主持,會長因故缺席時,由副會長主持。

  第十條 本會召開會議時,可邀請政府及學校有關部門、物業管理服務中心的人員參加會議,但上述人員沒有表決權。

  第十一條 本會會議決定問題,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并報HN師范大學批準方可執行。會議進行表決時,每位委員有一票表決權。若表決中出現贊成票與反對票相同時,由HN師范大學研究決定。

  第十二條 本會執行秘書必須作好每次會議記錄,并由會議主持人簽署后存檔;涉及物業管理的重大問題應由與會的全體委員簽署。

  第四章 委 員

  第十三條 本會委員由道德品質好、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處事公正,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時間的業主(必須是成年人)擔任。

  第十四條 本會每屆任期兩年,委員可連選連任。委員屆中撤換、增減,由本會會議通過后,提交業主大會確認;但換屆時由本會參與討論候選人名單,由業主大會選舉決定。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的人員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擔任的須停任或撤換:

  1、 已不是業主;

  2、 無故缺席會議連續三次以上;

  3、 因身體或精神上的疾病而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4、 有違法犯罪行為被司法部門認定或正在接受調查的;

  5、 無理取鬧、故意刁難物業管理服務中心的;

  6、 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本會委員的。

  第十六條 任何委員停任時,必須在停任后半個月內將由其管理、保存的本會文件、資料以及屬于本會的所有財物移交給本會。

  第十七條 委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 權利

  1、 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2、 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監督權;

  3、 有權參與本會有關事項的決策;

  4、 具有對本會的建議和批評權。

  (二) 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

  2、 執行本會的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3、 參加本會組織的會議、活動和公益事業;

  4、 向本會的工作提供有關資料和建議。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決定都是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十九條 本會的解散與終止,依照業主大會的決定或政府主管部門、HN師范大學的決定解散或終止。

篇2:M花園業主委員會章程

  M花園業主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條 業主委員會宗旨市代表本物業的合法權益,實行業主自治與專業化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保障物業的合理與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優美、安全、舒適、文明的環境。

  第二章 業主委員會的產生與組織

  第二條 第一屆業主委員會,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業主代表組成籌委會,籌委會推薦本會候選人名單,提交第一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

  第三條 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由業主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四條 **花園業主委員會擬設委員11名,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在全體委員中選舉產生。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聘任執行秘書1名,負責處理本會的日常事務。執行秘書可以是,也可以不是本會委員。

  第六條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執行秘書為兼職。

  第七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代表名額分配是每座樓1名,業主委員會委員由道 德品質好,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有一定組織能力和必要工作時間的成年人擔任。但是有下列情形的人員不得擔任委員,已擔任的須停任,并由下次業主大會確定:

  (一) 個人已宣告破產或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期間該企業破產3年內的;

  (二) 因身體或精神上的疾病而喪失履行職責的能力;

  (三) 無故缺席會議連續3次以上;

  (四) 已不是業主;

  (五) 有違法犯罪行為被司法部門認定或正在接受調查的;

  (六) 已以書面形式辭職的;

  (七) 其他不適宜擔任本會委員的情形。

  第三章 委員的權利和業務

  第八條 委員享有如下權利:

  (一) 參加業主委員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二)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監督權;

  (三) 參與業主委員會有關事項的決策;

  (四) 對業主和委員會的建議和批評權。

  第九條 委員有下列義務:

  (一) 遵守業主委員會章程;

  (二) 執行業主委員會的決議,完成交辦的工作;

  (三) 參加業主委員會組織的會議、活動、和公益事業;

  (四) 向業主委員會的工作提供有關資料和建議。

  第四章 業主委員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業主委員會的權利:

  (一)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除首次“業主大會外”,以后每年召開的年度大會均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召集和主持。遇有特殊情況,業主委員會有權召集和主持召開“業主大會特別會議”。

  (二)修訂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

  (三)決定聘請物業管理企業。

  (四)審議物業管理服務費收取標準及使用方法。

  (五)審議年度管理工作計劃、年度費用概預算。

  (六)檢查、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工作。

  (七)監督公共建筑,公共設施的合理使用,負責物業維修基金(公共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八)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的義務

  (一) 籌備并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接受廣大業主的監督。

  (三) 貫徹執行并督促業主遵守物業管理及其他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協助物業管理企業落實各項管理工作,對住(租)戶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

  (四) 嚴格履行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保障本物業各項管理目標的實現。

  (五) 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機構的監督指導,執行政府部門對物業的管理事項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六) 本會作出的決定不得違反法律,

篇3:小區業主委員會公章使用章程

  第一條 為規范本小區業委會公章使用管理,防止錯用、濫用、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業委會公章必須按本章程嚴格管理,嚴禁違章使用。

  第三條 業委會公章由業委會委派專人保管,并設立公章使用登記冊,建立完整的公章使用制度。業主委員會秘書應該對所有蓋章文件進行編號存檔,分為公告類和知會類兩種。公告類文件以“(歐園小區業委會[200×]公告第×××號)”進行編號,知會類以“(歐園小區業委會[200×]知會第×××號)”進行編號。隨時供業主查核。

  第四條 公章投入使用前應在房管局、公安局、物業管理公司等相關單位預留印鑒,專人保管、使用時由主任審批并實行使用登記制度。

  第五條 使用公章,凡是會令業主大會、業委會對外承擔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的,必須由全體業委會委員議事表決通過,超出議事規則規定權限的還須經業主大會批準,并逐項登記使用情況。例如業委會代表全體業主對外聘用物業管理公司簽署的物業合同、針對物業維修基金的申用和支出對外簽署的報告、協議等。

  不會令業主大會及業委會對外承擔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的,但涉及的事項較重要,必須經業委會主任批準,并逐項登記使用情況。例如經全體業委會委員討論通過的向全體業主公示的通告、對外同政府相關部門、物業管理公司進行咨詢、協商的往來函件等。

  第六條 嚴格控制開具蓋有公章的空白介紹信,因業務或工作特殊需要必須開具者,必須經副主任以上人員批準,并簽領備案.領用人返回后,必須報告使用情況進行核銷。未使用的空白介紹信一律交回。隱瞞不交回者,一經查實,給予必要的處分。

  第七條 嚴禁將公章隨意扔放,無人看管;嚴禁任何人隨身攜帶公章外出辦事,遇特殊情況需經業委會主任或授權副主任批準方可帶出。

  第八條 公章保管人對公章必須妥善保管,防止公章丟失、被盜和被盜用。如發現上述情況必須立即報告業委會主任并采取補救措施。

  第九條 違反公章保管、使用規定,視情節和后果追究責任人的相關責任;情節嚴重者,提請業主大會取消業委會成員資格;如已經給業委會、業主大會造成損失必須全額賠償,否則將通過法律途徑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本屆業委會公章保管人為:陸惠芳(業委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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