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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委員會財務管理制度(上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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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主委員會財務管理制度(上墻)

  1、業委會應設立獨立賬目賬冊,由業主大會委托第三方單位進行代理記賬。

  2、業主大會和業委會的會議開支、日常辦公費用、業委會委員津貼、業主大會同意及授權業委會決定的支出,應按照相關會計準則進行賬務處理。

  3、銀行預留印鑒章中名章由業委會主任、副主任各自負責保管,財務專用章由業委會指定分管財務的委員負責保管,各類會計憑證由代理記賬的財務人員負責保管。

  4、報銷費用的,需經二分之一以上的業委會委員審議同意,并由業委會主任簽字后,辦理報銷手續。

  5、按照財務公開原則,每年公布業委會財務賬目一次,接受全體業主監督。

  **小區業主委員會

  20**年11月**日

篇2:業主委員會財務管理制度

  業主委員會財務管理制度

  為規范業主委員會財務收支管理,增強財務收支透明度,根據國家財務相關法律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業主委員會財務收入只要包括“公共設施、設備、場所租賃費”“公共設施、設備、場所廣告費”等業主(代表)大會同意的其他合法收入,財務支出包括“業主(代表)大會會議費用”

  “業主委員會會議費用”“業主委員會日常辦公費用”“業主委員會成員津貼”“業主委員會常委秘書工資”等業主(代表)大會同意的其他支出。

  第二條 每項財務收支必須建立帳目,并由常委秘書保管登記。

  第三條 業主委員會主任負責金額300元以內的支出,金額超過300元以上支出必須經過業主委員會會議決議,主任簽名確認,提取現金必須提前3天通知現金保管人,由常任秘書對現金金額確認、登記,轉交辦理人或當事人。

  第四條 主任、副主任不得保管、私改帳目,不得保管現金。

  第五條 現金由委員專人保管或者在保險箱保存,大額現金必須存入業主委員會指定銀行。

  第六條 更換現金保管人或帳目保管人,要在業主委員會的監督下進行交接,雙方必須簽字確認。

  第七條 每季度在小區物業范圍內公布財務收支并接受質詢。

  第八條 業主有權力對業主委員會帳目進行預約查詢。

  第九條 業主委員會必須在業主(代表)大會匯報財務收支情況和接受質詢。

  第十條 違反上述規定的委員,終止其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個人行為的,業委會必須追究其經濟責任或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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