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連云港市業主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示范文本

5042

  連云港市業主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示范文本)

  第一條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大會規程》、《連云港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小區(或大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由業主大會籌備組在**縣(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的指導下開展業主委員會籌備(換屆)選舉工作。

  第三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投票選舉按照業主擁有的專有部分物業建筑面積和業主人數共同確定。物業建筑面積原則上按照每平方米為一個計算單位,不足1平方米的部分四舍五入。每位業主持1張選票,選票中標明專有部分物業建筑面積。單個業主擁有多個或者數人共有一個物業專有部分的,其業主投票權人數按一人計算。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房屋所有權人。

  業主身份的認定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房屋所有權人為主。房屋已出售并交付使用但尚未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和購房發票中的購房人可以視為業主。一套房屋的業主有兩人以上的,應當推選其中一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房屋所有權證、商品房買賣合同和購房發票應核對原件,收復印件一份以備存檔。復印件上應載明經辦人簽名和經辦日期。若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因各種原因無法提供的,可以出具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房產證明材料。

  業主為法人的,應書面授權委派一名代表參加業主大會,但被授權人沒有被選舉為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權力。

  業主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可以由監護人(或代理人)代為行使權利,但監護人(或代理人)不能任業主委員會委員。

  已設抵押和被查封的房屋所有權人依然是業主。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由名組成,其中設主任一名,副主任名,委員名(委員成員數應滿足5人或5人以上單數的要求)。

  第六條 選舉采用記名投票方式,實行差額選舉。差額數按應選人數的20%確定。

  第七條 獲得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1/2以上的業主同意且獲得占總業主人數1/2以上的業主同意的候選人人數超過名時,候選人以得票權數多的前名當選,業主委員會成員定為人。

  第八條 獲得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1/2以上的業主同意且獲得占總業主人數1/2以上的業主同意的候選人人數為超過5名但達不到預定人數時,業主委員會成員可按最大單數確定,以得票權數多的當選。

  第九條 獲得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1/2以上的業主同意且獲得占總業主人數1/2以上的業主同意的候選人的人數不足5名(不含5名)時,不足部分的委員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權多少的順序,按照候選名額多于應選名額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的差額比例,確定候選人名單。如果只選一人,候選人應為二人。

  第十條 獲得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1/2以上的業主同意且獲得占總業主人數1/2以上的業主同意的候選人的人數為零時,本次選舉無結果,選舉工作結束。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

  (二)未發生侵犯本物業區域其他業主權益和公共利益的行為;

  (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在本物業區域內實施管理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中沒有任職;

  (四)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履行業主義務,不欠交物業服務費及其它相關費用;

  (五)遵紀守法,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一定的公信力;

  (六)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

  (七)書面承諾積極、及時、全面履行工作職責;

  (八)具備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九)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十)年齡在70歲以下;

  (十一)其他。

  第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候選人的產生采取自薦方式,凡符合第十一條規定條件者均可報名。

  第十三條 經籌備組審核并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驗核后,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在小區內公示15天。凡認為候選人不符合第十一條規定的均可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向籌備組、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反映,由有關部門進行核實。

  第十四條 公示期滿,由籌備組將選票發給全體業主以書面征求業主意見(或由籌備組籌備召開集體討論形式的業主大會)。實際居住者不是業主的,應告知業主。

  第十五條 書面征求意見的,業主填好選票后,應持業主身份有效證明到指定的投票箱投票(集體討論的,業主應持業主身份有效證明到指定地點參加業主大會,現場投票)。

  第十六條 業主可委托他人代為投票,受委托人須持有委托書、委托業主身份有效證明及本人身份證。

  第十七條 業主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棄權,也可以另選其他產權人。

  第十八條 投票結束后,工作人員將所有投票箱集中到中心會場統一開箱,公開驗票,對投票人數和票權數加以核對,當場統計投票結果,并由監票人在選舉結果統計表上簽字。唱票人、監票人由業主代表組成。

  第十九條 選舉工作設總監票員1人、監票員人,總計票員1人。

  第二十條 選舉所投的票權數超過本小區總投票權數的1/2,本次選舉有效,當選的委員必須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1/2以上的業主同意且獲得占總業主人數1/2以上的業主同意方能通過。

  第二十一條 每張選票所選的人數超過規定應選人數的作廢,等于或少于應選人數的有效。

  候選人以得票權多的當選。出現得票權第名并列時,抽簽決定(或再次投票表決)。

  第二十二條 選舉設立中心投票箱,對老、弱、病、殘和其他原因不便到場投票的業主,由3名監票員上門接受投票。

  第二十三條 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后3日內召開第一次業主委員會會議,選舉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四條 未盡事宜的處理以及本辦法的解釋,由籌備組負責解釋。

篇2:公司工會委員會換屆選舉方案

  公司工會委員會換屆選舉方案范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按照工會字【20**]號《關于工會換屆選舉有關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結合我公司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換屆選舉工作機構

  **公司工會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的部署、執行和監督。領導小組組成人員為:

  組長:張德誠

  副組長;楊劍平

  成員:z(上屆工會委員會女工委員)

  z(上屆工會委員會組織委員)

  z(上屆工會委員會文體委員)

  z(上屆工會委員會青年委員)

  z(上屆工會委員會宣傳委員)

  **公司工會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人事教育處,由ZZ同志負責。

  二,公司工會委員會的設置

  根據全總《工會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公司工會委員會的設置如下:

  工會委員7人,其中工會主席1人,委員6人(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置生活委員、組織委員、宣傳委員、文體委員、女工委員和財務委員等)。

  三、具體工作安排

  換屆選舉工作從九月中旬至十月底分五個步驟進行,具體安排如下:

  (一)產生工會委員會候選人(元月24日前)

  按照公司統一安排,工會主席由我公司行政副職兼任,由公司黨委提出候選人名單;工會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上屆工會委員會根據各處室推薦意見,在反復醞釀、充分討論的基礎上產生建議名單,報公司黨委審核,并進行公示。候選人原則上每個處室2人,要有充分的代表性。最終產生13名工會委員會候選人。

  (二)會員大會準備工作(元月30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擬定會員大會程序,并將會議程序和候選人名單報保監會工會工作委員會審核。審核未通過,則繼續推選其他候選人;審核通過后,準備好選票。

  (三)召開會員大會,選舉工會委員會(元月15日前)

  召開全體會員大會,選舉新一屆工會委員會。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采取候選人數多于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當場計票,并公布選舉結果。

  為更好使工會委員具有充分的代表性,選舉應參考以下原則:每個處室有1位委員;充分考慮行政級別、年齡階段、男女比例、非黨員比例;工作熱情高,能夠積極反映群眾意見。

  (四)將換屆選舉情況和新一屆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報保監會工會工作委員會審批。(元月22日前)

  (五)審核通過后,新一屆工會委員會正式開始開展工作。(元月底前)

  四、工作要求

  全體會員應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力,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整個選舉過程應保持公平、公正、透明。

篇3:長春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選舉辦法(1996)

  長春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選舉辦法

  長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住宅小區管理,維護房屋產權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的選舉工作。

  本辦法所稱住宅小區是指以住宅為主,經統一規劃、綜合開發、配套建設以及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自建的建筑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居民居住區。

  第三條 管委會選舉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和民主的原則。

  第四條 管委會由房屋產權人、使用人大會(以下簡稱大會)選舉產生。

  第五條 房屋產權人、使用人超過總數50%以上即可召開大會。房屋產權人、使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大會:不滿18周歲的產權人、使用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席大會。

  第六條 住宅小區交付使用并且入住率達到50%以上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開發建設單位及時組織召開第一次大會,選舉產生管委會。經已入住房屋產權人、使用人50%以上人數決定,可以推遲召開大會。

  第七條 管委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有一定組織能力和有足夠時間參加此項工作的人員擔任。

  第八條 管委會委員人數一般為11-17人。經大會決定,委員總數可以適當增減,但不得少于5人。

  第九條 管委會應當設候補委員,由大會選舉產生,人數為1至3人。

  第十條 管委會委員和候補委員候選人名單,一般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當地街道辦事處提出,20名以上的房屋產權人、使用人可以聯名推薦管委會委員、候補委員候選人。

  第十一條 管委會委員、候補委員會候選人必須獲得參加大會人數半數以上的選票,方可當選為委員、候補委員。

  第十二條 管委會主任1人,副主任1至3人,從管委會委員中選舉產生。

  第十三條 管委會每屆任期3年,管委會委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 管委會任期屆滿,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選舉新的管委會。

  第十五條 管委會委員因死亡、搬遷、工作調動等原因缺額的,由候補委員補任。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管委會選舉的指導、監督工作。

  第十七條 管委會自選舉產生之日起,按照《長春市住宅小區物

  業管理辦法》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房地產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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